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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 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 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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