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16條條文,原第15條、第16條刪除,原第17條、第18條移列至 第15條、第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月6日考試院(七七)考臺秘議字第00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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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3年8月17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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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5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317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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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壹一字第 113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8條(原名稱: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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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發布 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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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76641號令修正發布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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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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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070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第7條附表一、第8條附表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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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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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16條條文,原第15條、第16條刪除,原第17條、第18條移列至 第15條、第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
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
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