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
  (構)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其任用
  案應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
  主管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構)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
  會者,除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構)考成委員會考核外,得由該機關
  (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考成之權責及辦理之程序。
  二、第二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擬予免職人員應給
      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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