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受款人自領支票或由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
  應填具一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
  二聯由支用機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留存。
  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支票,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
  欄,蓋妥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受款人自領支票時,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逕交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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