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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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臺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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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切經費暨其他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並由本府分期核定實施之。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年度總預算、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內列有機
關單位及經費之各機關暨其所屬機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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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庫設「市庫存款戶」,庫款之支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
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或分開支票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其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
支票(以下簡稱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二、未納入集中支付費款之支付,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依
核定分配預算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簽發支票,撥存各機關保
管款專戶或特種基金專戶,依法支用。其以盈餘或公積金為財源者
,財政局應依其繳納市庫繳款收據,簽具撥款憑單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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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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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之統一編訂,財政局得指定支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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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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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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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核定後主計處應通知財政局
、各該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
款、緊急支出、預撥經費、零用金及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等費款支出
之依據,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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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或核定修正分配預算,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政事別、業務計畫別、工
作計畫別、用途別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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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
度開始前十日送達有關機關者,應由主計處報請本府核准後,通知各有
關機關及支付處先按上年度七月份經常門分配數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
預算核定後再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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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
餘額移轉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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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應由主計處
通知各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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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其印鑑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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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
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
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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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分配預算核定之用
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有關支付法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暫付款項,應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
明確需暫付原因及原編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及其代號。
四、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合於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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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員應於啟用印鑑前一日,備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送支付處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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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檢附新印
鑑卡,敘明更換或遺失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
支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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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之編製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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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受款人自領支票或由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
應填具一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
二聯由支用機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留存。
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支票,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
欄,蓋妥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受款人自領支票時,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逕交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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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
者或工作計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
份付款憑單。
(二)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門別或統籌科目之預算不同
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三)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
清單之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
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
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二、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左列規定填列:
(一)預算內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
「項」「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二)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
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三)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在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
蓋「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
文號在「附記事項」欄內註明。
五、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
員應在更改處蓋簽證印章。
七、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受款人得就左列方式選定支票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一)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
名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二)郵寄:
1.普通掛號郵寄,以受款人在金融機構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2.報值掛號郵寄,以支票金額在本府所定限額內及受款人在金融機
構未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三)候領:
1.受款人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分別編製或併製一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
(或名稱)地址清單及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
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
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
代繳者,應附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
,應由支用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在預算科目
欄註明。
十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審
計機關監辦人。
十六、受款人為營利事業者,除詳細填寫受款人名稱、地址外,應將採
購物品或營繕工程達本府所定金額以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日期、字
軌、號碼、金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付款憑單或其附件相關欄內
,逐一填明。如受款人係開立普通收據應寫受款人之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及「普通收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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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支用緊急支用款項,應於付款憑單右上角加蓋「緊急支出」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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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
即通知支付處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
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簽發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
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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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喪失簽妥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
,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
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
負責。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
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
,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
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經原支用機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
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人自行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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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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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依法令規定或因編製錯誤而調整及轉帳,或因暫
付轉帳與支付處有關絆,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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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但收、付方科目
各以五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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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
五、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
款者,應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七、各欄內容如
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憑單應附原憑單退回聯影本,並註明件數。
九、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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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領回轉發支票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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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必須領回轉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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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
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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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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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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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支付法案
及各機關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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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付款或轉帳憑單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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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各種憑單應依序編號。但緊急支出款項或候領
支票之付款憑單,應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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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及附件編號後,應核對左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憑單編製是否符合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有無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
四、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
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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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查核不符者應抽出查詢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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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經查核相符後,並應依左列規定查對餘額,更新資料檔: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
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緊急支出款項或核定應收墊付款及預撥經費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
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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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經審核無誤,且其餘額足敷支付者,應經覆核人員查核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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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處理完畢後,應加蓋日戳分別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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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及其附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之編製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
記載,而未經受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
七、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範圍者。
八、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
者。
九、以存帳支付之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
符者。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章或印章模糊不
清者。
十一、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十二、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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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扣之款經支用機關在憑單上列明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及支付金額並附有繳款單據者,支付處應依憑單所載,按扣款金額簽發
支票,直接付與扣款之受款人,並將繳款收據送還原支用機關。
前項扣款,註明由支用機關收轉者,支付處應簽發扣款受款人之支票,
交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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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支票之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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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撥)款憑單辦理。
前項憑單及其附件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或名稱)、支票號碼
、金額、領取方式及特別記載等一併輸入電子計算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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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性質特殊者,應依左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費款依規定須存放市庫或經財政局核定之代
辦機關立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
戳記。
二、簽發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其他依規定代領轉發之各項津貼補助費款之
支票,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應視支票金額大小,依本府所定限額加劃平行線
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限額,經支用機關或受款人
在關係通知單「支票特別記載」欄標註「劃平行線」或「禁止背書
轉讓」者,應依其註明辦理。如達限額以上經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申請註明「免劃平行線」或「免蓋禁止背書
轉讓戳記」並經受款人蓋章,及支用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四、郵寄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票面金
額在限額以內,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或清單內註明報值郵寄者,
可免加劃平行線。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時,支票不
得免劃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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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領到支票,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者,支付處得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更正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應由原支用機關出具書面證明或填具更
正事項申請單,並加蓋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註銷平行線:
(一)票面金額在規定劃線限額以下者,應由受款人提出身分證明或與
原領取支票相同之印章。
(二)票面金額超過規定劃線限額者,須取具原支用機關證明文件或經
認可之保證。
三、註銷禁止背書轉讓:
(一)受款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或與原領取支票相同之印章
。
(二)受款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提出營業執照或原支用機關之證明文件
。
四、受款人同時申請註銷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以註銷其中一
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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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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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簽開後,應依左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
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查對餘額人員或其他指定
代理人員簽章。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
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
規定記載區分。
九、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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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覆核相符後,應於付(撥)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簽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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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支付處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
,並更正資料檔。
簽妥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
原支票送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支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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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相符之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金額以外之更正者,並
應於更正處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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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支票之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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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照支用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
時,得另依適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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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帳支票應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
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存帳支票送件單分送各金融機構簽收。並將
金融機構簽收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前項支票退回時,支付處應予收存登記,並即填具暫收退回支票查詢單
向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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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支票,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
金額及交付日期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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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或委託領取支票人員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支票時,應自動提
示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並提示領取支票印鑑交由櫃臺人員查驗相符蓋
章後發給之。
前項領取支票印鑑喪失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洽請支用機關
另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更換新印鑑,並於關係通知單附記事項欄註
明事實及原因,如未辦理止付,致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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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款人委託代領支票者,支付處應核對原留存印章並得查註代領人之
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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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支票,除免予加劃平行線者,應以報值信件寄發外,其餘均以掛號
信件,或限時掛號信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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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支票應將收件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用
機關代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郵寄支票送件單寄發,並將
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支票得準用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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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付訖憑證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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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簽妥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退還支用機關聯,併
同對帳單退還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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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憑單退還支用機關時,應列出清單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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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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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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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支付處查明尚未兌付者,應通知
市庫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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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支票,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
,收回後,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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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
證等,詳加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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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
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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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開支票
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開支票日期、
號碼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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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庫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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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由支付處填具者,應載明存款戶名稱,支付處名稱、地址、電話
號碼、處長印鑑,檢送日期及文號暨啟用日期,背面並應加蓋支付處印
信。其由市庫填具者,應載明帳號、收到卡片日期、科目、印鑑更換日
期、印鑑註銷日期及印鑑註銷或更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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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市庫會計、經理、副理、襄理等
各級人員核章後,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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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退票外,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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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各要項經核符規定及查無掛失或止付情事後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支票應登記「兌付市庫支票登記簿」或「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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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已簽妥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補發及已掛失止付支票尋獲時,應依臺北
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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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應按日及按月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
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市庫按月編列報表送財政
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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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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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額定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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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支用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
及支付處。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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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相關科目項下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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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之劃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
送支付處支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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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
具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欄,加蓋「撥還零用金」戳記,送支付處辦理
支付後,將款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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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
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
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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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預撥經費及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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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撥經費指本府核准為預算外支付,將來編列預算沖轉作正開支之款項
。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
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撥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臺北
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
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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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付款係指在預算內暫付之款項,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
註明暫付原因及原編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及其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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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處辦理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支付,應依憑單上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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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撥經費作正支
付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
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
單送支付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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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繳款書或支出收
回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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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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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應存各學校保管款戶,並依市庫規則第七條
規定之期限,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
配預算數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
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
時,應依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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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賸餘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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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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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
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幣金額及辦理結
匯銀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
預算外幣經費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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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動支預備金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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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
處及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
加分配預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
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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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債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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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由編列償債經費預算之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
,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以債權人或其指定之銀行為受
款人之支票,送債權人或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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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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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
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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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尚未送達審計處前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行支付之款項,應填具付款憑單送由主計處移請
財政局核轉支付處簽發支票暫付,俟歲出應付款核定後,在餘額內轉作
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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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緊急支出款項及應收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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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
年度內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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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函知支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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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
對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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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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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墊付款能收回歸墊者,經本府核定後,依第二十五條、第八十條及
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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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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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內退休撫卹金及各項補助費等統籌性科目,完成法定程序後,由
本府一次分配,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支付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支付情形及餘額,陳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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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性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自行依有關法令核
定,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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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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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各種表卡格式,由支付處擬訂,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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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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