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之會長每月應召開代表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自治
  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代表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代表。
  自治組織代表應親自出席代表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代表會之決議應有代表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會
  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市場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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