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之會長每月應召開代表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自治 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代表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代表。 自治組織代表應親自出席代表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代表會之決議應有代表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會 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市場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