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單位或其施工廠商設置之安全設施,除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外, 並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但因施工現場情形特殊而無法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時 ,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標準規定。 安全設施之設置不得遮蔽現有交通設施或影響現有交通設施之功能。但經 本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