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程主辦單位或其施工廠商設置之安全設施,除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外,
並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但因施工現場情形特殊而無法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時
,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標準規定。
安全設施之設置不得遮蔽現有交通設施或影響現有交通設施之功能。但經
本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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