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人孔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下水道管渠為清理需要,及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匯流
      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檢測流量之需要必須設置人孔。
  二、人孔以每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如為雙孔以上箱涵
      時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三、雨水下水道人孔種類及構造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為矩形或圓形,可以場鑄或預鑄。
  (二)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鑄鐵蓋或鋼筋混凝土蓋,人孔應
        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
  (三)人孔入口內徑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人孔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
        ,應將內徑漸變至九十公分。
  (四)人孔踏步材質盤不鏽鋼製品,間距為每三十公分設一階,但最上
        一階得採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設置之。
  四、污水下水道人孔得採用預鑄或場鑄,底部依管之狀況,做成槽狀。
      小管徑無法直接進入管渠內清除者,設機械清除孔清除淤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