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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無故停止營業,如有不能經營之情事時,應以書面向自理組 織請假。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者,視為無故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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