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不得無故停止營業,如有不能經營之情事時,應以書面向自理組
  織請假。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者,視為無故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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