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興闢業者洽購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經本府調處二次不成立者,得
  向本府申請代為收買並應具備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及左列文件:一二次調
  處不成立會議紀錄。
  二事業計畫。
  三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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