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查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建置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業務管理網路平臺,提供申請案件相關資訊查
    詢服務。
二、不得審查由其擔任評估機構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並應注意審
    查人員利害關係之迴避。
三、審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時,除應審核本條例及評估辦法規定之
    相關事項外,並應查核評估人員須符合評估辦法第八條規定及於相關
    文件簽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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