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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其所繳納之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 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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