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除由下列機關或人員另行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一、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指定。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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