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里別裝訂成冊,正本、影本
各一份。
連署人名冊應由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戶籍地址。
公民投票案有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原提案人自視為放棄
連署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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