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
  調處者,並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於會後五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各區公所會議紀錄及調解筆錄應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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