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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 調處者,並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於會後五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各區公所會議紀錄及調解筆錄應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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