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已簽妥之市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遺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代理市庫銀行止付。
二、登入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敘明支票遺失及掛失止付情形,簽報財政處處長
    核准後補發。
四、查明遺失原因後,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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