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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管理機關(單位)及使用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 、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報經本 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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