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及使用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
  、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報經本
  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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