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府完成配租作業之有案攤販,由本府列冊通知投資人,限於二個月 內完成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公證手續,違反者,註銷配租市場攤(舖) 位資格及註銷攤販營業許可證。 市場攤(舖)位之租賃,以市場開業日為起租日。 市場開業後,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提報承租攤商名冊,爾後營運期間除 依照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外,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如有異動時, 應隨時列冊報請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