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完成配租作業之有案攤販,由本府列冊通知投資人,限於二個月
  內完成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公證手續,違反者,註銷配租市場攤(舖)
  位資格及註銷攤販營業許可證。
  市場攤(舖)位之租賃,以市場開業日為起租日。
  市場開業後,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提報承租攤商名冊,爾後營運期間除
  依照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外,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如有異動時,
  應隨時列冊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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