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請求之資訊,非本府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致無法提供者,
  應答復申請人說明其原因。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
  ,應函轉該機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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