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市款日報,附
    具繳款書存根聯,送各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
    正。
二、代理機關按日彙收各代辦機關劃解市庫存款戶收入日報表,附具各代
    辦機關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等有關各聯分送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及財政處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市庫存款戶收
    入月報表分送主計處及財政處核對。
前項對帳如發現有不符或短列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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