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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設置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物,除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設置 者外,應經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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