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一份。 二、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應送交受損戶及本府各一份。 前項鑑定報告通知應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