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一份。
二、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應送交受損戶及本府各一份。
前項鑑定報告通知應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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