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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5條
重大傷病以住健保指定之醫療院所者為限。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 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私立醫療院所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 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消防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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