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員工,或與經營者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出任墓主、存放者代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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