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寄養兒童、少年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
  安置有關費用,得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養義務
  人負擔,並按月繳交本府,若有應繳納而未繳納之費用,由本府負責催
  繳,如其拒絕繳納,應循司法程序處理。但配合本府家庭處遇計畫者,
  本府得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
      點五倍者,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
      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補助四分之三。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
      五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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