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二執行各項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相關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七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工作計劃。
二、本會應配合本縣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核定相關單位所
    提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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