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二執行各項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相關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七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工作計劃。 二、本會應配合本縣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核定相關單位所 提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