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縣庫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開戶時,應洽由本府同意後通知縣庫代理機關,憑以開
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
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
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款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報本府核備。
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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