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及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一)市政府提案。 (二)議員提案。 (三)人民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