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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已核准減免地價稅、房屋稅之土地、房屋,於減免原因消滅或改作其他 用途時,納稅義務人應於三十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屬之稅務局或分局申 報恢復徵收。原減免之契稅應予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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