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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廢棄車輛由環保局移置指定場所並公告一個月內未經領回者,依廢棄物 清除。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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