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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村(里)民大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如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攜帶武器。 二、酗酒滋事。 三、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四、其他妨礙會議進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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