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如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攜帶武器。
  二、酗酒滋事。
  三、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四、其他妨礙會議進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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