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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屆滿時得續約,惟應於契約屆滿三個月前,將經營管 理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 經本府核定後為之。 前項委託期間及續約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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