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佈纜者,本府得依下列各款處罰: 一、擅自佈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 補辦手續,補繳相關費用,逾期不補辦手續者,得連續開罰。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改善,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 得連續開罰。必要時得命令停工,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使用寬頻 管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