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未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佈纜者,本府得依下列各款處罰:
一、擅自佈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
    補辦手續,補繳相關費用,逾期不補辦手續者,得連續開罰。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改善,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
    得連續開罰。必要時得命令停工,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使用寬頻
    管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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