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由本中心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
      會福利機構按月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調查表
      、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被害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及稅賦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被害人未經本中心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
      輔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
      調查表、稅賦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表、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治療或輔導機構之收據向各鄉鎮巿公所提出申
      請,各鄉鎮巿公所應於接受申請一個月內函送本中心。戶籍謄本或
      稅賦證明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