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
  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本辦法所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設籍本縣、符合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二條且為中低、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
  外籍人士。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
  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
  六百五十萬元者。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
  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本辦法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所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
      不給付者。
  二、法律訴訟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被害人
      無力負擔費用者,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月
      內提出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
      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二、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三、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四、部分負擔費。
  五、診察費。
  六、體檢費(限受緊急庇護人員)
  七、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醫療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各項給付依中央
  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被害人至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治療及
      驗傷時,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由醫
      療院所提供被害人填寫「家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及「切
      結書」。
  二、醫療院所除依健保局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並按
      月檢附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資產調查表、醫院收據、醫療費用
      明細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診斷書影本、稅賦證明各乙份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戶籍謄本及稅賦
      證明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以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出庭、
      閱卷、撰狀等)。
  二、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三、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裁判費及郵資:每案補助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郵資費三百四十元
      。
  前項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師
  委任費。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諮詢費、撰狀費:由被害人檢具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
      請書、資產調查表、律師費收據、委任狀、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
      )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戶財產、稅賦證明及其他證明
      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裁判費及郵資:本中心評估被害人無力支付時,應請被害人填妥法
      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與領據,由中心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費及郵
      資,事後檢附繳費明細(收據)及購買郵票證明連同被害人法律訴
      訟費用補助申請書、領據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費補助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
  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費補助,由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緊急
  生活扶助費申請書、資產調查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稅賦證明
  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兩小時
      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由本中心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
      會福利機構按月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調查表
      、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被害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及稅賦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被害人未經本中心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
      輔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
      調查表、稅賦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表、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治療或輔導機構之收據向各鄉鎮巿公所提出申
      請,各鄉鎮巿公所應於接受申請一個月內函送本中心。戶籍謄本或
      稅賦證明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申請補助經本中心審查核給補助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
  前項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者,以最後補正完成日起算。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中心
  停止補助。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追究
  法律責任。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