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會︰
一、工務局長並為召集人。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課、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本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其他相關業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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