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設立,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安親班一式三份)向本府
  申請立案;經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辦理收托業務:
  一  申請書。
  二  托兒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基本資料。
  三  托兒機構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
      間面積及總面積)及位置圖。
  四  托兒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五  托兒機構組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六  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學經歷證明、體檢證明。
  七  土地及房舍證明:
  (一)土地部分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最近一
        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自有者免附);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房舍應附符合托兒機構用途之建物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或最近一
        個月內核發之建物謄本;如係租借應附租賃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影本。
  八  財產清冊。
  九  收退費規定及全年收支預算書。
  十  存款證明(三十萬元以上)。
  十一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保險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備以下文件一式五份(安親
  班一式三份):
  一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三  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四  董事會會議紀錄。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應由社政單位視需要會同消防、工務、城鄉發展、地
  政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審查核定。
  第一項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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