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為促使本市空地合理利用,本市之區公所應積極鼓勵及指導所有人或管
  理人將空地開闢成臨時停車場、綠地公園、運動場或簡易藝文活動廣場
  等場所,以供民眾利用。
  依前項規定開闢之場所如遭違法佔用,得由區公所洽請本府相關機關單
  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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