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府審查核准者,不受前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相關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但不包括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