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府審查核准者,不受前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相關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但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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