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或承攬人或申請人應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按運送營建餘土流向 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營建餘土種類、數量及去 處,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 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副知工程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