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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市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應考量人民之信賴及公共利益;必 要時,應對於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相關事項為過渡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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