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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 一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 五日前送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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