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72.08.29.訂定)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甲種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以供輕工業及無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之重
  工業使用為主,除第二項規定外,不得為下列使用: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等相關之
      易爆性製造或儲存工業。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及儲存。
  甲種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一、消防隊、加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
      設施、變壓器等公用事業設施。
  二、貨櫃集散站。
  三、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四、汽車運輸業及其附屬設施。
  五、地磅業。
  六、廢棄物清除業場所、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場所。
  七、與工業、環保或衛生有關之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工廠
      附設之學校、員工單身宿舍、褔利社及康樂設備。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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