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基地經本會調處二次不成立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預繳承買價款,申請主管機關辦理徵收、出售或標售。
  前項畸零地徵收、出售或標售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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