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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申請基地經本會調處二次不成立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預繳承買價款,申請主管機關辦理徵收、出售或標售。 前項畸零地徵收、出售或標售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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