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共同管道內之作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入未經許可進入之共同管道區段。 二、未依第五條或第十條之許可事項使用管理。 三、損壞共同管道結構或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其他管(纜)線或其附屬設備。 五、妨害其他管線事業機關(構)之使用。 六、吸煙、飲酒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 七、任意堆放材料、工具、易燃物品或其他妨害共同管道安全或整潔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