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進入共同管道內之作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入未經許可進入之共同管道區段。
  二、未依第五條或第十條之許可事項使用管理。
  三、損壞共同管道結構或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其他管(纜)線或其附屬設備。
  五、妨害其他管線事業機關(構)之使用。
  六、吸煙、飲酒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
  七、任意堆放材料、工具、易燃物品或其他妨害共同管道安全或整潔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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