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之一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命停止營業。經依前項規定命停止營業,仍繼續營業者,依行政執行 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