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公、私處所之垃圾,每月平均之日垃圾量超過四十公斤或容積達0.
  一立方公尺者,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代為清除,運至
  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並繳付代處理費用。
  前項垃圾無法自行清理者,得繳付代清理費用,委託執行機關代為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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