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預算員額,如因業務需要,需增加用人者,除列入年度概算外,
  並應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將職員部分(含約聘僱人員)送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技工、司機、工友部分送本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秘書處)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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