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預算員額,如因業務需要,需增加用人者,除列入年度概算外, 並應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將職員部分(含約聘僱人員)送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技工、司機、工友部分送本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秘書處)先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