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員工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標準如附表四。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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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駕駛員、服務員、船務人員│
  │營運獎金考核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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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扣  減│                │
  │規定項目│考核人員│      │違   反  事   例│
  │        │        │點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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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油拋錨│工廠    │三00│缺機油、水、齒輪│
  │        │        │      │油而損壞機件不能│
  │        │        │      │行駛或缺乏燃料(│
  │        │        │      │或動力之能源)而│
  │        │        │      │停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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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不當│站稽人員│一00│未緩慢行駛震動過│
  │        │工    廠│      │烈折斷銅板一次二│
  │        │        │      │片者扣半數、三片│
  │        │        │      │以上者扣全數。(│
  │        │        │      │係舊裂痕或由中心│
  │        │        │      │螺絲處斷裂者不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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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檢查│站稽人員│一五0│一級保養(制動轉│
  │        │工    廠│      │向及各項安全設備│
  │        │        │      │)疏於辦理不認真│
  │        │        │      │檢修輪機以致拋錨│
  │        │        │      │、或非法節省用油│
  │        │        │      │者,因駕駛疏忽或│
  │        │        │      │疏於檢查致損壞料│
  │        │        │      │件者或機件故障不│
  │        │        │      │報請檢修者。    │
  ├────┼────┼───┼────────┤
  │遵守交通│站稽人員│二五0│超速、搶黃燈、闖│
  │規    則│        │      │紅燈,不避讓行人│
  │        │        │      │,不按規定通過平│
  │        │        │      │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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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船肇│站稽人員│      │有責肇事(包括起│
  │事      │        │      │步、停車、轉彎過│
  │        │        │      │猛或緊急剎車、乘│
  │        │        │      │客未站穩致乘客受│
  │        │        │      │傷或有責海事等)│
  │        │        │      │按情節之輕重、停│
  │        │        │      │發三、六、十二個│
  │        │        │      │月之安全獎金並另│
  │        │        │      │受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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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第三、六、七條各級人員受申誡、記過、記│
  │      大過等處分,申誡乙次扣三0點、記過乙次│
  │      扣九0點、記一大過扣二七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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