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教員工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對於申請各項互助之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
  變造證件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補助外,應依法議處,有關審核人
  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併予懲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